《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总则第二条指出:“政协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以下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这里对政协提案定义的表述,明确了以下五要素,即(1)提案者只能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政协委员,政协的参加单位可以单位名义提出提案;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还可以小组名义提出提案;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提案。(2)提案的承接单位是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表明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有组织有领导的行为。(3)须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才能成为正式提案。(4)立案后要交有关部门办理答复。(5)是书面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属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性质。